萊陽:暮齡遇禍索償困阻愁無路 法援助力據理維權獲公平
暮齡遇禍索償困阻愁無路 法援助力據理維權獲公平
---萊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對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辦機構:山東今政通律師事務所
承 辦 人:姜明輝
援助形式:民事訴訟代理
內容摘要
七旬老人,騎車途中突遭橫禍,被車撞傷,后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然而,由于事故現場的復雜性等因素,事故責任難以明確判定。大額醫療花銷令其家庭深陷困境,賠償之事亦陷入僵局,雙方僵持良久,毫無進展。無奈之下,蓋某某前往法律援助中心咨詢并申請援助。鑒于蓋某某屬于老年人且符合援助條件,中心迅速為其辦理手續,并指派山東今政通律師事務所的姜明輝律師承辦此案。姜律師接手后,迅速展開調查,全力收集各類關鍵證據。面對訴前質證遭質疑、一審判決對方不服上訴,姜律師毫不退縮,積極推動傷殘鑒定等程序,在法庭上據理力爭,最終成功為受援人爭取到應得賠償,讓老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9日19時許,蓋某某騎自行車返家途中,向東左拐彎時,被杜某某駕駛車輛撞傷。蓋某某當場昏迷,送往醫院搶救,后經鑒定蓋某某肋骨多發骨折構成十級傷殘。杜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與商業險。萊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場調查后出具證明,事故責任無法判定。雙方因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
蓋某某家境本就不寬裕,面對高額的醫療費用,無疑是雪上加霜,根本無力承擔。他曾多次與當事人投保的保險公司就賠償事宜進行溝通協商,然而每次都以失敗告終,始終無法達成一致。走投無路下,2024 年 1 月 31 日,蓋某某在親屬張某的陪伴下,懷著一絲希望來到萊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期望能在這里得到專業的法律咨詢并尋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認為蓋某某屬于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老年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立即開通綠色通道,對其免予經濟核查,當日受理、當日指派了山東今政通律師事務所的姜明輝律師承辦此案。
姜明輝律師在接手案件后,迅速行動。首先會見受援人蓋某某,詳細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并開展深入調查。經查明,杜某某駕駛的車輛已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交強險與商業險,然而該保險公司在賠償金額的確定上存在明顯爭議,其試圖以各種理由降低賠償標準,對于蓋某某合理的索賠訴求未能給予積極且公正的回應。據此,承辦律師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果斷將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列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暫索賠額為 10000 元,力求通過法律途徑為受援人爭取應得的賠償與公正的待遇。
訴前開庭質證時,被告對受援人蓋某某的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等表示質疑,認為醫療費用應扣除不合理用藥及非醫保用藥,且對誤工費用的相關證據不認可。對此,受援人蓋某某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用藥合理性及診療合理性進行鑒定。經萊陽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山東富運司法鑒定中心對相關情況進行鑒定,出具鑒定意見:“1、蓋某某肋骨多發骨折構成十級傷殘;雙膝關節損傷均達不到傷殘評定標準。2、蓋某某傷后誤工期限為8個月。3、蓋某某傷后護理期限為3個月。4、蓋某某傷后營養期限為3個月。5、蓋某某用藥符合本次外傷的治療原則。”鑒定報告出具后,確定受援人蓋某某的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 226143.81元,受援人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24 年 7 月 15 日,萊陽市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開庭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主要有兩點,一是關于事故雙方的責任比例如何劃分的問題;二是關于原告合理損失數額的確定問題。庭審過程中,承辦律師姜明輝基于充足的庭前準備工作,圍繞法院的焦點問題,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針對第一個焦點,原告主張本案的事故責任應由機動車駕駛人杜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中,該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形成原因無法判定,現無證據證實非機動車駕駛人即本案原告在該次事故中存在過錯,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針對第二個焦點,承辦律師提出,原告所主張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方向法庭舉示的急診病歷、用藥明細及鑒定報告書等相關證據材料來源合法,證據材料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鎖鏈”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目的,能夠證明其在起訴書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其他相關民事法律法規之規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相關損失。
最終,基于承辦律師提出的上述意見,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法院在經過審慎的審理后,于2024年9月26日做出判決,認定受援人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共計238067.81元,扣除被告保險公司已墊付的18000元及道路救助基金墊付的54410元,被告保險公司還應賠付165657.81元。
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受援人表示很滿意,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收到判決后,認為本案事故責任無法查清,按照公平起見,雙方應互負事故同等責任,且對于鑒定費用的承擔不認可。因此,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承辦律師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中,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做出責任認定情況下,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過錯,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被保險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被保險車輛給被上訴人造成的所有損失都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應在商業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本案中,蓋某某駕駛非機動車與杜某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上訴人未提交證據證明蓋某某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故一審法院推定杜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于法有據,予以維持。鑒定費是為查明損失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上訴人主張不承擔,不予支持。綜上所述,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點評】
該案是一件典型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律援助案例。萊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該案后,秉持“應援盡援、應援優援”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七旬老人免予經濟核查,并于當日迅速指派姜明輝律師承辦此案。姜明輝律師接受指派后,深入細致地調查案件事實,積極應對質證與上訴環節,通過細致調查取證、精準運用法律條文,確保受援老人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主張,最終二審維持原判,案件得以圓滿解決。此案件的辦理不僅讓蓋某某獲得應有的賠償,更是對法治精神的有力踐行。它體現了法律援助在司法實踐中的不可或缺性,同時也彰顯了法律工作者專業素養在實現公正判決過程中的核心價值,為類似案件提供了良好范例與借鑒。(實習編輯:俞熠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