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東在線3月11日訊(記者 張婕 通訊員 魏文彬) 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發展帶來了很大的沖擊,外貿、餐飲、旅游等行業損失慘重,很多企業出現經營困難。近日,王某向勞動仲裁提出申訴,要求確認與某外貿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外貿公司主張因受疫情影響公司外貿銷售業務大幅下滑,經營困難,社會保險費整體欠繳,一旦經營形勢好轉,單位將予以補繳,新冠肺炎疫情是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因存在此客觀情況,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該外貿公司主張是否合法呢?對此,記者采訪了煙臺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工作人員。
案情簡介:
王某于2018年6月25日與某外貿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事銷售工作,合同期至2021年6月24日。2021年1月21日王某以外貿公司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向外貿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確認雙方勞動合同于2021年1月21日解除,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相關法律解析:
受疫情影響,部分行業、企業面臨較大的生產經營壓力,考慮到疫情對國家經濟的沖擊,為穩定民生,各級政府相繼出臺疫情期間的社保征繳、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緩解企業負擔,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保持勞動關系穩定,減少失業,從而減輕疫情對人民群眾生活的不利影響。
疫情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因疫情引發經濟下行、企業經營暫時性困難,導致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與企業經營不善原因、企業惡意欠繳社會保險費區別對待。相關司法機關、職能部門也通過會議紀要等文件的形式對此做出了規定,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規定,從2020年2月起,根據省里統籌安排,企業在最長不超過5個月的減征期限內,減半繳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渡綎|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涉疫情勞動爭議案件會議紀要》第四條規定關于企業拖欠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理問題:在疫情防控期間內,職工不宜以企業暫時拖欠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用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政策規定,疫情期間對于上述爭議的處理應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從穩定勞資關系進而兼顧企業紓困發展和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的角度妥善做出處理。在案件處理期間,外貿公司外貿訂單回升,效益回暖,為全體職工補繳了緩交的社會保險費,仲裁機構遂駁回了王某的仲裁請求。
相關建議:
企業為勞動者提供工作崗位,給勞動者施展才能的平臺和崗位,助力勞動關系領域的和諧發展。企業好,則職工收益高;企業效益變差,則勞動者收益降低。在疫情面前,勞資雙方更應該互相支持,共渡難關。對于用人單位借疫情惡意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要堅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疫情沖擊導致用人單位緩交社會保險費、遲延支付工資在合理期間的情形,我們也鼓勵大家獻計獻策與企業共渡難關。